渠县地处四川盆地东部,是达州市的南大门,幅员面积2013平方公里,辖60个乡镇,其中渠江镇为县政府所在地,全县136万人口。这片灵山秀水气候温和,物产丰富,交通便利,享有中国汉阙之乡、中国竹编艺术之乡、中国黄花之乡的称誉。早在新石器时期,这片土地便有了人类活动。殷商时期人在现在的土溪镇城坝村建立了国都城,公元前314年设置宕渠县,还曾建置郡、州治地,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是川东北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渠县人民创造的《巴渝舞》、《竹枝歌》、彩亭、耍锣、花园歌、竹编等民族民间文化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六处七尊汉阙为国家级文物,其数量居全国之首,城坝遗址的汉砖、汉井,南宋礼义城的雄姿、清代文庙的建筑风格,龙潭景区的自然风光,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古往今来曾吸引过无数的文人墨客前来旅游观光,也曾孕育出了先秦早期著作家鹃冠子,东汉车骑将军冯绲、蜀国镇北大将王平、大成国皇帝李雄、宋代经术学者黎锌、清代守护台湾的副将王万邦、著述颇丰的翰林学士贾秉钟等一大批不凡的历史人物。渠江由北向南纵贯县境,取道邓小平同志的故乡—广安,汇入嘉陵江;襄渝铁路与达成铁路在三汇分道而行,连通全国铁路大动脉;国、省、县、乡级公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完善的水陆路已构成方便快捷的交通运输网络。程控电话87000门,移动用户10万多户,电信光纤环路传输网已启遍及全县各地,信息传递迅速通畅。渠县矿产资源丰富居川东之首。石灰石、白云石、石英石、膨润土为上乘建筑材料,其中石灰石碳酸钙含量为96℅,属全国三大富钙矿区之一。岩盐、钾盐、石膏、菱青石、煤及水利资源储量丰富,品质优良,工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基础条件。华蓥山发电厂2×30万千瓦技改工程完成后,将成为四川七大电源之一和川东地区最大的电煤基地。渠县是四川省农业大县之一。拥有生物资源90余科,是国家商品粮、瘦肉性猪、高瘦肉率商品猪基地县和省柑桔、黄花和竹产业基地县。尤以黄花品质最优,居全国同类农产品榜首。渠县将以独特的区域优势,经济发展的优厚条件和热忱优质的服务,笑迎四方宾朋,共谋渠县的发展,共创渠县的辉煌。
渠县什么债务诉讼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隐私利益已经明确成为一种民事权益进人法律保护范畴。即便是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利益。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
北京讨债公司: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隐私利益已经明确成为一种民事权益进人法律保护范畴。即便是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利益。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